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08號
KSDV,108,司拍,208,201908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京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鄧訓杰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37年4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23 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三、嗣㈠案外人鄧訓杰邀同案外人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07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0元,㈡案外人全集物 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3,750,000元,㈢案外人全集物 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07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美金201,398.4元,其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 借款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契約書影本、動 用額度申請書影本、借款支用書影本各1件為證。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



鄧訓杰具狀表示㈠所餘欠款與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明顯不符㈡ 拍賣標的物已於民國108年6月初遭京寶福有限公司強行過戶 抵債,後續房貸清償責任應由其承擔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 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 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 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 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 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 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青海 │ │267 │ │10,396.21 │100000分之40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9590│青海段26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174.75 │陽台: │全部│ │
│ │ │ │027層樓房 │合計:174.75 │14.63 │ │ │




│ │ ├───────────────┤ │ │雨遮: │ │ │
│ │ │美術東四路380號3樓 │ │ │9.12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00000-000 建號 25,864.6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6 │
│ (含停車位編號14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 │
│ ( 14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 │
│ 共有部分:青海段00000-000 建號 12,262.99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寶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