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47號
KSDV,108,司催,247,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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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仲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甫 
 
上聲請人仲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
  定代理人之用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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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