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仲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甫 上聲請人仲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 定代理人之用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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