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蔡煜麒 聲 請 人 唐美珠 上聲請人唐美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壹仟元整(聲請人有二位,需再補繳裁判費壹仟元整 ,可利用附件之多元繳費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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