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38號
KSDV,108,司催,238,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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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蔡煜麒 

聲 請 人 唐美珠 


 
上聲請人唐美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聲請人有二位,需再補繳裁判費壹仟元整
  ,可利用附件之多元繳費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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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