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403號
KSDV,108,司促,17403,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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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賴碧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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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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