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發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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