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74號
KSDV,108,司促,1717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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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7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劉翰瑜(原名:劉恒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壹仟
  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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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