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42號
KSDV,108,司促,16842,201908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楊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