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 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
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
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ALL PASS現金
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4
年9月23日清償。於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
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
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
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
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
6月23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9月24日至95年9月24日,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
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
至民國94年6月23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ALL PASS
現金卡借款契約書影本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
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釋明文件:1、ALL PASS現金卡借款契約書影本2、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3、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政(原 │自民國94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41766 │名:張昱鏥│月2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張明政(原 │自民國94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30934│名:張昱鏥│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明政(原 │自民國94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934│名:張昱鏥│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