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87號
KSDV,108,司促,16687,201908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宋滿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99,900
  元整,自起息日94年09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88,779元整,及其中本金89,908自
  起息日108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
  算之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364,095元整,及其中本金112,651自起息日108年07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所計算之利息。二、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宋滿祥於93年03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
  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
  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952,77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
  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滿祥  │自民國94年09│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299900│     │月17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宋滿祥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9908 │     │08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宋滿祥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112651│     │07月18日起 │      │9       │
│  │元  │     │      │      │       │
└──┴───┴─────┴──────┴──────┴───────┘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