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58號
KSDV,108,司促,16658,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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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玲玲(原名:沈王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王玲玲即沈王玲
  玲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
  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
  :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
  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
  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
  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
  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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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