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柯慶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柯慶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
貳佰柒拾伍元之違約金,另收取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仟零貳
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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