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422號
KSDV,108,司促,16422,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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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柯慶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柯慶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參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08,823元 │107年5月15日 │1.67%  │自107年6月16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15,900元 │107年6月15日 │1.67%  │自107年7月16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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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