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興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
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息,詎料債
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17149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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