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411號
KSDV,108,司促,16411,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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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興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
  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息,詎料債
  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17149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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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