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9年度,2550號
TPSM,89,台上,2550,200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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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原在高雄縣美濃鎮○○街二十八之二號經營瑋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瑋力公司),因經營週轉困難,向萬璟矽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璟公司,負責人為詹國昌之妻賴梅蘭),借用支票調借現金,因銀行要求需有第三人背書,乃竟基於概括犯意,未經璟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葳公司)負責人詹國昌同意,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間某日,在高雄縣美濃鎮某處,委託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印匠偽造「璟葳股份有限公司」及「詹國昌」之印章各一顆,並自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止,連續在其公司蓋用上述偽造之「璟葳股份有限公司」及「詹國昌」印章,於其所借得如原判決附表所列支票背面,偽造「璟葳股份有限公司」、「詹國昌」之背書,其後且多次持向台灣土地銀行美濃分行(下稱土銀美濃分行)或設於高雄市○○○路之中興商業銀行儲蓄部行使,用以票貼現金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璟葳公司、詹國昌、土銀美濃分行及中興商業銀行。上訴人又賡續上開犯意,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先後在其公司,蓋用前揭「璟葳股份有限公司」、「詹國昌」之印章,而偽造「璟葳股份有限公司」、「詹國昌」之水銀燈安定器報價單,並於當日持向桃園市桃園工業區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器公司)行使,因故未成交,足以生損害於璟葳公司及詹國昌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處有期徒刑十月),固非無見。
惟查: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真實發見主義,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一律加以注意,依職權詳加調查,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苟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之證據,而未依法加以調查,率予判決者,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本件上訴人否認前開犯行,並一再辯稱:伊與詹國昌經常互換支票使用,伊事先徵得詹國昌同意,刻璟葳公司及詹國昌之印章,蓋在所借用之支票背書。報價單是經詹國昌一同前往中國電器公司遞送的等語。依卷存訴訟資料,證人楊一晁在原審證稱:去年(即八十三年)六、七月間,甲○○所經營之瑋力公司經營不善,快要倒閉了,詹國昌問伊有無借錢給甲○○,伊說你(指詹國昌)有無借甲○○詹國昌說他的老婆(賴梅蘭)公司(即萬璟公司)的支票,在甲○○手中有六、七百萬元。伊說甲○○倒閉,你(指詹國昌)也有問題,詹國昌說他太太公司(即賴梅蘭的萬璟公司)是空盒子而已,甲○○有刻璟葳公司印章去背書,向銀行貼現,伊就說那你也有問題,詹國昌說不管他了,如倒閉後再講好了,未說到其他事……詹國昌甲○○去刻印章,為了要貼現(原審上訴卷第二十五、二十六頁)。證人即中國電器公司副廠長賴俊發證稱:報價單是詹國昌甲○○提供拿來的(原審上更㈠卷第一九一頁)各等語。如果無訛



,則詹國昌對於其妻賴梅蘭借給上訴人之支票,在退票前,似已知悉上訴人以璟葳公司及詹國昌之印章在支票背書,並持向銀行貼現之情。又報價單如係詹國昌偕同上訴人前往中國電器公司遞送,則上訴人否認犯罪及其各項辯解,尚非全無可信。實情如何,攸關上訴人有無犯罪,本院於第二次發回時已有具體指明。乃原審仍疏未詳查審究明白,逕以上訴人已在檢察官偵查時坦承有偽刻璟葳公司及詹國昌之印章,在支票背書、報價單未經詹國昌授權填寫為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㈡、當事人聲請調查與待證事實確有重要關係之證據,如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人在原審具狀聲請傳訊證人即土地銀行美濃分行襄理羅德光住高雄縣美濃鎮○○路○段六十五號、承辦員張喜榮(住址同上),藉以證明上訴人未偽造文書(原審上更㈡卷第五十八頁)。此對證明上訴人有無犯罪,至關重要,非無傳訊之必要性,惟原審疏未傳喚各該證人到庭調查,亦未在判決理由說明不予傳訊之理由,併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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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璟矽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