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187號
KSDV,108,司促,16187,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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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
 
債 權 人 許杏如 
債 務 人 虹宇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𦂄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零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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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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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0元  │民國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350,000元  │民國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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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000元  │民國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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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0元  │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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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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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宇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