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
債 權 人 許杏如
債 務 人 虹宇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𦂄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零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
│2,350,000元 │民國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350,000元 │民國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730,000元 │民國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 │
├───────┼──────────────┼─────┤
│1,600,000元 │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