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157號
KSDV,108,司促,16157,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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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99,396
  元整,自起息日94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31,796元整,及其中本金98,660自
  起息日108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
  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427,048元整,及其中本金137,863自起息日108年07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
  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周瑞榮於92年08月25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
  領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
  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58,240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瑞榮  │自民國94年07│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299396元│     │月23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周瑞榮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8660元 │     │07月22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周瑞榮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37863元│     │07月18日起 │      │       │
└──┴────┴─────┴──────┴──────┴───────┘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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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