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33號
KSDV,108,司促,16033,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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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𦂄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𦂄家慶於民國100年7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7月21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293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1520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𦂄家慶於民國92年5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84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7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3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𦂄家慶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63649元  │     │07月22日起 │      │點九九    │
├──┼─────┼─────┼──────┼──────┼───────┤
│ 002│新臺幣  │𦂄家慶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78128元  │     │07月22日起 │      │九九     │
├──┼─────┼─────┼──────┼──────┼───────┤
│ 003│新臺幣  │𦂄家慶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0000000元 │     │07月22日起 │      │點三八    │
├──┼─────┼─────┼──────┼──────┼───────┤
│ 004│新臺幣  │𦂄家慶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240元  │     │07月22日起 │      │       │
├──┼─────┼─────┼──────┼──────┼───────┤
│ 005│新臺幣  │𦂄家慶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0240元  │     │07月22日起 │      │點七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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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