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16號
KSDV,108,司促,16016,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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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4年7月20日
  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
  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壹條第3款可稽。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1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8年7月21日
  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稽。
  四、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1)年月日、(2)民國95年
  1月17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
  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二、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三、台幣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1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耀庭  │自民國94年6 │104年8月31日│年息20%    │
│  │19344元 │     │月1日起   │止     │       │
│  │    │     ├──────┼──────┼───────┤
│  │    │     │自民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謝耀庭  │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9316元 │     │月1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謝耀庭  │自民國95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9316元 │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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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