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育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零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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