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90號
KSDV,108,司促,15790,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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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0號
 
債 權 人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忠 
債 務 人 陳一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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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