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79號
KSDV,108,司促,15679,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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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武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武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止累計145,395元正未
  給付,其中38,201元為消費款;103,594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武國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201元 │     │7月05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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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