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476號
KSDV,108,司促,15476,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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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沛珍(原名:周筱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9,790元
  整,自起息日93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395,585元整,及其中本金118,709自起
  息日108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
  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周沛珍於92年12
  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
  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
  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
  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465,37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
  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4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沛珍(原名│自民國93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69790元 │:周筱娟) │月02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周沛珍(原名│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8709元│:周筱娟) │07月03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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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