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萬翼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萬翼彰於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計息,
詎料債務人萬翼彰繳納本息至97年9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
任何款項,現尚有329,89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萬翼彰於93年
9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0萬
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計息,詎料債務人萬翼彰繳納本
息至100年2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72,77
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
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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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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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 │
│ │329894元│ │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672778元│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9894元│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72778元│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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