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345號
KSDV,108,司促,15345,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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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萬翼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萬翼彰於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計息,
  詎料債務人萬翼彰繳納本息至97年9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
  任何款項,現尚有329,89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萬翼彰於93年
  9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0萬
  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計息,詎料債務人萬翼彰繳納本
  息至100年2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72,77
  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
  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    │
│  │329894元│     │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672778元│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9894元│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萬翼彰  │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72778元│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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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