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妙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5 月1 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
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
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
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
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
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
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
,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
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
,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
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與,特此敘明。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㈣詎料債務人自101 年2 月20日止,尚有新臺幣29,108元未依
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
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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