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30號
KSDV,108,司促,15230,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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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郭俐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
  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
  、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
  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
  法第47條之1 第2 項修法規定,自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 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
  為上限,自95年11月2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 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51,378元(含本金
  48,045元、利息3,333 元),及其中48,045元自95年11月27
  日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電催資料、變更登記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俐妘  │民國95年11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48045 │     │27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俐妘  │民國95年11月│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48045 │     │27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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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