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28號
KSDV,108,司促,15228,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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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登山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均著 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王登山已於民國96年6 月17日死亡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 ,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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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