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傑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傑銀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7月23日止累計480,532元正未給付,其中462,024元為
本金;18,068元為利息;4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傑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53,264元正未給
付,其中49,604元為消費款;2,423元為循環利息;1,237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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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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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葉傑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462024元│ │7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葉傑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604元 │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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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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