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18號
KSDV,108,司促,15218,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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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傑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傑銀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7月23日止累計480,532元正未給付,其中462,024元為
  本金;18,068元為利息;4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傑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53,264元正未給
  付,其中49,604元為消費款;2,423元為循環利息;1,237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葉傑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462024元│     │7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葉傑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604元 │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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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