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01號
KSDV,108,司促,15201,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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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庭蓉(原名: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庭蓉(原名:吳惠美)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
  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
  計216,323元正未給付,其中63,049元為本金;153,274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庭蓉(原名:吳惠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
  累計533,183元正未給付,其中144,787元為消費款;384,79
  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庭蓉(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3049元 │:吳惠美)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吳庭蓉(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4787元│:吳惠美)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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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