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84號
KSDV,108,司促,15184,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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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少狄(原名:呂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少狄(原名:呂俊男)於民國92年01月14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
  止累計306,864元正未給付,其中104,068元為本金;202,21
  2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呂少狄(原名:呂俊男)於民國91年03月15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
  96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274,382元正未給付,其中
  86,451元為本金;164,806元為利息;23,125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少狄(原名:呂俊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
  計564,569元正未給付,其中155,092元為消費款;404,620
  元為循環利息;4,8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少狄(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4068元│:呂俊男) │6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呂少狄(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86451元 │:呂俊男)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呂少狄(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5092元│:呂俊男)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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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