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12號
KSDV,108,司促,15112,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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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林沿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沿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822元,專案補償款17447元,
  共計新臺幣3926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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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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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