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30號
KSDV,108,司促,14730,201908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
 
債 權 人 陳金河 
債 務 人 大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壹佰零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大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