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債 務 人 高蔡佩珊
債 務 人 呂少文
債 務 人 孟涂美妁
債 務 人 孟昭權
債 務 人 孟昭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孟昭儀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孟昭儀已於民國106年3月31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
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