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70號
KSDV,108,司促,12170,201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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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債 務 人 高蔡佩珊


債 務 人 呂少文 



債 務 人 孟涂美妁

債 務 人 孟昭權 

債 務 人 孟昭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孟昭儀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孟昭儀已於民國106年3月31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
  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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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