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王麗萍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建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志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複代理 人 蔡宛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6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並指
定108 年10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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