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28號
KSDV,107,訴,928,2019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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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姜智松 
      鄭偉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大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7月18 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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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