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號
KSDM,108,附民,5,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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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阮世昌


被   告 陳玉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644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之理事長,民國106 年9 月22日民 生醫院辦理院內評鑑,原告當日係擔任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之 政風室主任,於當日13時10分許,接獲同仁通報,被告出現 在民生醫院5B樓層,原告基於職責依法執行安全維護作為, 隨即前往,跟隨被告直至1 樓櫃台,見被告靠近評鑑委員及 機關首長,原告即上前向被告表示如有事情要陳情,可以到 政風室陳情。被告聽聞後,突然加快腳步直衝向評鑑委員及 機關首長。原告見狀,為免被告對評鑑委員及首長做出危險 舉動,隨即伸手在被告之前阻止被告再往前,然被告並無停 止之意,導致被告之右手上臂與原告的手臂自然接觸。被告 突然對原告咆哮,原告亦立即對於不慎接觸手臂的行為向被 告道歉。被告遂藉題發揮,明知原告之行為是為了要阻止被 告之舉動,並非故意接觸其手臂,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於當日14時10分許、23時36分許,前者在民生醫院門口、後 者在不詳之處,以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開啟直播 ,標題寫下「# 超級火怒民生醫院直播現在評鑑不可以看是 嗎?居然阻擋,還強制不可通行,還違反性騷擾防治,觸摸 碰本人身體,右上臂中間側,要求本人跟著去政風室陳情, 莫名其妙. . . . . 」等言詞,直指原告性騷擾,而足以損 害甲○○之名譽。被告上揭情事在網路直播,按網路的特性 可以無限制的複製、轉存、轉寄及觀看,然被告身為台灣護 師醫療產業工會之理事長,位高權重,其在臉書開啟直播已 經貶低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地位,原告對於他人如何看待其人 格乙情,每想到此一情事就會憂鬱,精神上受到不堪之痛苦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其損害並在臉書直播道歉,而聲明:①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在被告之臉書 針對妨害名譽之事直播道歉。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 院107 年度易字第644 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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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