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57號
KSDM,108,金訴,57,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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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聖


      李國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82
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曾偉聖李國誠前因詐欺等罪嫌,為檢察官提起 公訴,經本院收案審理後(108 年度訴字第207 號),已於 民國108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等情,有本院108 年7 月 25日刑事報到單、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7 號審判筆錄各1 份等附卷可查。今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認被 告曾偉聖李國誠之上開犯行,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 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108 年8 月20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 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欽虞108 偵8222字第1080058795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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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