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爵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爵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石爵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並於民國 106 年8 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8 月1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372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