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87號
KSDM,108,聲,2087,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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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中生



上列受刑人前因重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中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中生前因重利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其中9 月已執行完畢)、 1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已於108 年8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緝字第 4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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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