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83號
KSDM,108,聲,1983,201908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志龍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金志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3 年2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8 年8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