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437號
KSDM,108,簡,2437,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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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穎賢




      潘柏銘




      林家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
第4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審易字第七四五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穎賢潘柏銘林家緯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5 月29 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以108 年度簡字第2437號審理)。嗣經告訴人高依釉於108 年7 月 24日具狀撤回毀棄損壞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 。本件告訴乃論案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應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撤銷原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 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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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