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561號
KSDM,108,簡,1561,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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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4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彥佑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高雄市小港區徵集 替代役入營交接情況報告表」,並補充下列說明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補充說明】
被告林彥佑雖辯稱有申請延徵,惟查被告之在學緩徵期限僅 至民國107 年6 月22日止,嗣亦未申請延期徵集,且被告於 107 年7 月16日亦自陳研究所沒畢業必須入伍心情不好等情 ,有役政系統列管人員資料查詢及異動記事明細等在卷可稽 ,被告所辯要難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5 款 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 日罪 。又被告前後2 次逾應徵期限5 日未報到,參以卷附高雄市 政府107 年10月3 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0771272900 號函稱: 林員應於107 年7 月16日入營,惟林員未依規定於徵集當日 及法定5 日內自行報到入營,為免林員觸法,鳳山區公所再 次將林員列入替代役第193 梯次徵集等語,可見2 次徵集令 乃具有延續性,而被告主觀均基於同一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 之犯意,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為接續犯,論以一罪。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應遵期接受替代役徵集,屆期竟無故未依應 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秩序,且未 能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續,所為實非可取;另考量被告 不否認客觀犯行,但辯稱有申請延徵之犯後態度,及教育程 度為碩士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中產、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 6 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 7 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425號
被 告 林彥佑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佑為高雄市政府所列107年度替代役第191梯次役男,高 雄市政府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將高市兵役政字第0000000000 0號高雄市107年度第V191梯替代役徵集令,送達至其位於高 雄市○○區○○○街00號住處,並由林彥佑之父林賜榮代收 ,詎林彥佑明知該替代役徵集令指定其應於107年7月16日上 午8時30分,前往高雄市鳳山火車站大門口報到,竟意圖避 免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報到。嗣高雄市政府再將林 彥佑列為107年度替代役第193梯次役男,復於107年8月20日



送達高市兵役政字第10771136900號高雄市107年度第V193梯 替代役徵集令,仍由林彥佑之父林賜榮代收,林彥佑明知該 替代役徵集令指定其應於107年9月3日上午8時30分,前往高 雄市鳳山火車站大門口報到,竟又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應 徵期限5日未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彥佑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有申請延徵 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有高雄市鳳山區妨害兵役案件 調查表、高雄市107年6月25日00000000000號高雄市107年度 第V191梯替代役徵集令、高雄市107年8月20日高市兵役政字 第00000000000號高雄市107年度第V193梯替代役徵集令、高 雄市小港區徵集替代役入營交接情況報告表、高雄市兵役處 107年7月30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0704494600號函、高雄市兵 役處107年8月9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0771066800號函暨高雄市 鳳山區一般資格107年第V191梯次徵送替代役部隊役男交接 名冊、高雄市兵役處107年9月17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0705416 400號函、高雄市兵役處107年9月25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0771 261100號函暨高雄市鳳山區一般資格107年第V193梯次徵送 替代役部隊役男交接名冊、戶籍資料、役政系統列管人員資 料查詢及異動記事明細(林彥佑在學緩徵期限至107年6月22 日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純屬無稽,是其犯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嫌 。又被告雖前後2次逾應徵期限5日未報到,惟客觀上僅侵害 一國家法益,故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許 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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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