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22號
KSDM,108,易,32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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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清豪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
第5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蕭清豪陳強富林誌鍠(原名為潘泓 瑜)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陳強富指示林誌鍠前往潑 漆,林誌鍠遂於民國107 年5 月13日1 時11分許,偕同被告 前往告訴人蔡清裕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 之住處,然因當時社區大門已關閉,被告與林誌鍠遂在社區 大門處潑漆,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8 年8 月 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陳報暨撤回部分 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見院卷第6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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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