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重原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5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重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