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108號
KSDM,108,審易,1108,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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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毓



具 保 人 段安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1277號、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安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庭毓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 人段安英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本案繫屬法院後,被 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未果 等情,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 院108年7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函稿、拘票、報告書在 卷可佐,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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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