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64號
KSDM,108,單禁沒,164,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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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綜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咖啡包貳包(合計驗後淨重參點柒伍捌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綜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咖啡包2 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民國107 年度偵字第20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咖啡包2 包,經 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則檢出同時含有第二級毒 品MDA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7 年4 月6 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5271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字 卷第14頁)在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 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至上開扣案之咖啡包2 包,固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及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惟該部分愷他命與MDA 亦無 從析離,自應併同沒收銷燬之,一併敘明。是聲請人此部分 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外,核與 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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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