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3號
KSDM,108,原附民,3,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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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三協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山本裕章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NAKAZAWA YOSHIMOTO(中澤祥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07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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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