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三協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山本裕章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NAKAZAWA YOSHIMOTO(中澤祥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07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