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21號
KSDM,107,訴,321,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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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忠
      吳泓毅
      梁榮發
      李水木
      鍾輝權
      陳德華
      曾雅珍
      沈書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6726 號、第18186 號、第20777 號、第21694 號、第2169
5 號、第27617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891號、第1892號、106
年度偵字第10055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2056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忠吳泓毅梁榮發李水木鍾輝權、陳德 華、曾雅珍沈書維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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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