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易字,108年度,3號
KSHV,108,醫上易,3,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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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方貴花 
訴訟代理人 辛文升 
      潘欣愉律師
      許仲盛律師
被上訴人  許清吉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許雪螢律師
被上訴人  聖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傑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經受命法官宣示終結準備程序,今
因上訴人具狀聲請再調查證據,經本院審核後,認有再行準備程
序之必要,指定於108 年10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0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原訂108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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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