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方貴花
訴訟代理人 辛文升
潘欣愉律師
許仲盛律師
被上訴人 許清吉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許雪螢律師
被上訴人 聖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傑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經受命法官宣示終結準備程序,今
因上訴人具狀聲請再調查證據,經本院審核後,認有再行準備程
序之必要,指定於108 年10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0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原訂108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