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孔火德
相 對 人 陳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訴請拆屋還地等事件,固經勝訴 判決確定,惟伊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8 年 度再易字第44號),乃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30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經查 ,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此有該裁定可 稽,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 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