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黃火讚
梁瀞分
蘇張麗玉
謝正和
黃金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秀華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7,72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
,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
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
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