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6號
KSHV,108,上,26,2019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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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黃火讚 

      梁瀞分 

      蘇張麗玉

      謝正和 

      黃金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秀華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7,72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
,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
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
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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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